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泰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10-23 07:25:12

泰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泰州市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aizhou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TZAS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泰州市内的中小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为主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律和管理,团结广大中小企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单位是泰州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泰州市中小企业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团体可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是泰州市。

第八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市迎宾路88号会议中心一楼。

笫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帮扶、融资理财、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管理咨询、健康管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泰州市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和“中国制造”在泰州落地,构建方便中小企业的“超级政务平台”,由当前“现场政务超市”向网络政务超市转变;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关注中小企业家的身心健康,为异地商会会员提供生产、生活方便的深度服务。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企业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八)开展与国外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和企业家沙龙,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十)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一)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四)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区市或者行业分会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必须要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符合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7 %

第三十一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 6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设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副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资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如发现本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团体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团体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 12  26 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  人才招募 |  免责条款
主办单位:泰州中小企业网  承办单位:泰州市尚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迎春东路98号 高新创业服务中心513室 邮政编码:225300
苏ICP备2022007346号-1